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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空中花园邻居烦恼一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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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空中花园” 邻居烦恼一串_河南


私建“空中花园”


邻居烦恼一串


法官:在公共空间私搭乱建不合法


本报讯(王建芳)杨女士和赵先生是郑州市南阳路情景博士园顶楼的对门邻居,两家各过各的日子,本无纷争,但是自2009年之后,两家之间的关系迅速恶化。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


打造“空中花园”对门邻居遭了殃


原来,2009年,杨女士闲来无事,在空荡荡的楼顶天台上铺设了瓷砖,建了木屋和假山,打造了一座别致的“空中花园”。由于怕别人随意进出自己的地盘,杨女士还关闭了通往楼顶的门和消防通道。


“空中花园”建好后,杨女士总算在喧闹的都市中有了个休闲的好去处。她时常在木屋里看看风景,听听假山上的潺潺流水声,呼吸一口新鲜空气,尽情享受眼前的美景。“这儿比什么地方都好。”她的几个朋友到这里参观后不禁感叹道。


然而,从杨女士的“空中花园”落成之日起,她的对门邻居赵先生一家便坠入了痛苦的深渊。原来,在杨女士建造“空中花园”时,破坏了屋顶的防水层,导致楼下赵先生家的天花板“小雨不断”。就在杨女士尽情享受花园美景的同时,赵先生家却是正在大盆小盆地接渗水。同时,楼顶的“小桥流水”声也一直吵得赵先生一家人睡不好觉。


多次修理屋顶未果后,赵先生一怒之下将杨女士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杨女士拆除屋顶上的假山和木屋等设施,打开消防通道并赔偿其屋顶修理费用等共计3580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


园主:“我的地盘我做主”


3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开始,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杨女士反复强调说,自己既然购买了房屋,那么在属于自己的平台上种花、建假山,又怎么会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我在楼顶上建造花园是经过物业同意的,并且有开发商的授权。如果赵先生要修理房顶,我协助物业配合就是了,我的木屋和假山是坚决不能动的。”杨女士坚称。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并未授权杨女士建造花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杨女士把公用的楼顶擅自改为花园是违章的。鉴于目前赵先生房屋漏水严重,物业公司会先派人对其房屋进行适当维修。


本案主审法官耐心地向杨女士解释,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屋顶属于公用部位,即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全体业主对此屋顶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不能称得上是某个业主的“地盘”。鉴于屋顶具有发生火警和其他危急事件时的逃生功能,杨女士的建造行为不可避免地妨害了赵先生的正常生活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旦该楼发生火灾和其他危急事件,该栋楼的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将受到极大的威胁。


在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和劝说下,杨女士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她红着脸向赵先生道了歉,并答应协助物业公司为邻居维修屋顶,并将木屋和假山设施等搬走。


楼顶是公共空间私搭乱建不合法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谁都希望邻居能和自己家和睦相处,但是近几年来,邻里之间因一些纠纷而闹上法庭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并且绝大多数的邻里纷争都是源自一些芝麻大的小事,邻里之间应该重视相邻权的正确行使,相互体谅,以和为贵。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互为邻居的杨女士和赵先生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彼此间的纠纷,从而营造一个和谐、融洽的相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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