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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强占房屋拒不腾退构成拒执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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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绵竹法院于年7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何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喂养在原土门镇卫生院内的羊只全部自行处理或安置别处,并将场地清理干净,不得侵害或妨害绵竹市麓棠镇人民*府对原土门镇卫生院的使用和管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何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法院判决。

年8月5日

绵竹市麓棠镇人民*府向绵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绵竹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何某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后绵竹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责令被告人何某在年9月7日前将其饲养在原土门镇卫生院内的羊只全部自行处理或安置别处,并将场地清理干净。

期间,被告人何某所属镇、村工作人员多次给其做工作,何某均以没有找到合适的养羊场地等理由,拒不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

考虑到何某经济较为困难,从传递司法温度的角度出发,秉承“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多次向其释明法理,并留给其充足的腾退时间,督促其在去年“冬至”前后将羊群腾退,能有较高收益,但何某不仅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并且变本加厉扩大养殖规模。

年4月28日

绵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饲养的羊只进行公开拍卖,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同时,将被执行人何某的拒执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年9月27日

绵竹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何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何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强制拍卖羊只过程中没有阻碍执行,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强制属性,强力推进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虽然最终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也没有阻碍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以及法院向其发出公告后长达几个月之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案也再次正告那些负有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试图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试图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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