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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迎新规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代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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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迎来量身定制的产品销售规则,监管制度体系日趋完善。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要求信息全面登记,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办法》充分体现‘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开展提供有力指导。”中银理财表示。

明确自销+代销模式

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办法》强调开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在《办法》中,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的概念被明确界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方面,《办法》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其中,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办法》明确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上述负责人解释,“根据国际经验来看,在新型机构起步时会出现有假冒机构来冒充的情况,因此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产品发行方和代销机构需“互相筛选”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其中,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明确“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即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

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明确“卖什么产品,卖给谁,该怎么卖”,即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的要求,即双方需要“互相筛选”。《办法》特别强调,代理销售机构需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上述负责人举例说明:“《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要进行评级,代理销售机构拿到产品后也要进行评级,若评级出现不一样,则取最高的评级作为最终评级,这能从更审慎的角度来约束产品的评级。”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宣传销售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理财信息登记等方面的责任,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更加明确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内容,有利于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理财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是落实资管新规的操作细则

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的销售应纳入监管范畴。可以看出,《办法》的制定是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的延续。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与此同时,出台《办法》也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是一类全新的机构,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办法》的出台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

在中邮理财副总经理刘丽娜看来,《办法》的重点就在于“细”。“我们原来一直在比较上层的法规里面提及尽责,那么‘责’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办法》对此做了清晰界定,是行业非常需要的操作细则。例如,对销售合同中哪些是误导行为、虚假宣传,以及销售人员管理等都做了很详细的明确。《办法》通过细化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规范性做法,大大减少资管机构和投资者因职责不清晰产生的纠纷。”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亦表示,《办法》相关条文具体详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执行,也便于投资者理解。

未来销售渠道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在《办法》的监管框架下,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电子渠道销售的合规管理问题。

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介绍,目前,农银理财的产品约有90%通过母行的电子渠道进行销售。在此过程中,或存在投资人没有仔细阅读销售说明书或产品协议的情况下,就完成了产品购买的情况。未来需做好线上销售的管理和记录,让销售过程透明公开地进行。

孙建坤还表示,将来在理财市场上,每家银行可能都会代销各家理财公司的产品,因为市场足够大,无论是从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角度,还是理财子公司更多吸收投资者资金的角度,都需要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双向的开放。他透露,农银理财也在积极接洽其他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没有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代销机构范围,这将使得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还存在一定差距。不过,在董希淼看来,《办法》也预留了制度空间,表明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评论

为银行理财投资者营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的逐渐增加,理财观念正深入人心,银行理财产品更成为普通大众投资理财的重要选择。

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子公司将逐步取代商业银行,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供给机构。为此,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不但关系到机构自身发展,更与数以亿计的老百姓息息相关,具有重要意义。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一句大家都耳熟能详的提示,购买理财产品不是消费行为,而是一种投资行为,需要更为谨慎。而理财投资的谨慎,一方面是在于投资者在选取理财产品时,需谨慎甄别其风险,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另一方面更是在于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要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和环境。

保障资金安全,是维系投资者市场信心的基础。多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对此高度重视,并不断探索和完善。数据显示,银行理财客户中,80%都是老年人,这类人群接受程度和风险偏好都偏低,更需要有安全且连续平稳的投资环境。

对此,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延续了银行理财销售管理办法的审慎理念,在银行理财子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投资者教育仍需加强等情况下,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显然,设置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首先应考虑的是投资者资金安全,其次才是方便。虽说现在投资者更多选择通过线上的方式购买理财产品,除了在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外,此前互联网平台也纷纷上架相关产品。但当下互联网平台鱼龙混杂,部分投资者并不能清晰分辨出靠谱的平台,甚至不能明确分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真假。此时维持代销机构不变,是必要和恰当的,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不过,《办法》对未来进一步扩展销售渠道也预留了制度空间。想必在理财产品转型平稳推进中,当银行理财子公司逐步成熟,投资者教育进一步增强,以及其他机构满足了监管部门的准入要求后,将有更多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被纳入银行理财代销机构范围,在安全基础上进一步满足投资者“方便”的需求。

记者李林鸾

编辑韩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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